******街道海天大道东侧次干路工程项目
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项目编号:A02-440608-2025-0001-01
******街道海天大道东侧次干路工程项目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5年03月26日
原定开标时间:2025年04月10日9时30分
一、答疑内容:
1、招标公告第8点业绩要求及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类似项目业绩”和“获奖情况”项目类别应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工程类别划分执行,而本招标文件中的“项目类别”均填了“市政公用工程”,非具体的工程类别。我司提供的业绩为工程造价为1600万元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中工程类别划分为“燃气工程”的施工业绩是否属于招标文件中对类似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定义范畴。请明确告知“属于”还是“不属于”.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规定,“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因此工程造价为1600万元以上市政公用工程工程类别划分为“燃气工程”的施工业绩,******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为准。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规定?本招标项目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且分包承诺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第11.1对于允许分包中的分包金额要求则规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请明确告知投标人这里的“工程量”是否是以合同金额衡量,如果是,是都可以理解为工程分包的合同份额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请勿回答按招标文件要执行。谢谢。
答:详见澄清修改内容。
二、澄清修改内容
2、现就《招标文件》第 三 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11条款号 分包 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
修改为: |
分包金额要求: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
分包金额要求:分包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工程总合同价款的30%。 |
三、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未改变。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 2 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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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6日 |
2025年03月26日 |